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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種搜救隊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字第0970013215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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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特依
    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金門縣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


二、本隊為一任務編組,置隊長 1  人,副隊長 1  人,其下設搜索組、
    救援組、後勤組、醫療組、技術組。搜索組、救援組、後勤組由本縣
    消防局人員兼任,負責綜理業務;醫療組、技術組,分別由本縣衛生
    局、本府建設局、工務局推派醫療人員、建築結構等專技人員兼任,
    以執行本隊之任務。


三、本隊編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隊長 1  人、副隊長 1  人:
      1.負責訂定與執行搜救隊搜救計畫。
      2.下令協調與指揮監督所有搜救隊活動。
      3.直接指揮監督搜索組、救援組、後勤組,並且確認確實遵守所有
        安全程序。
      4.負責決定搜救隊所有組織與後勤需求。
      5.負責協調醫療組、技術組,並確認其執行災變中之相關功能。
(二)搜索組:置組長 1  人,組員 6  人:
      1.負責訂定與執行災變搜索計畫。
      2.負責管理與指揮監督搜救隊災變救災任務中心之搜索功能,並直
        接向隊長回報。
      3.下令協調與指揮監督所有搜索行動。
      4.負責決定搜索任務所需之人員編組與後勤需求。
      5.負責提供狀況簡報,保存相關紀錄與報告,並準備績效評估。
(三)救援組:置組長 1  人,組員 6  人:
      1.負責訂定與執行災變救援計畫。
      2.負責管理與指揮監督搜救隊於災變救災任務中之救援功能,並直
        接向隊長回報。
      3.執行救援作業相關事宜。
(四)後勤組:置組長 1  人,組員 2  人,負責執行後勤作業相關事宜
      。
(五)醫療組:置組長 1  人,組員 6  人,負責執行災變任務中之醫療
      功能。
(六)技術組:置組長 1  人(由建設局推派),組員 2  人(建設局、
      工務局各派 1  人),負責執行建築物危險程度鑑定、監控安全作
      業相關事宜。


四、本隊每年定期辦理訓練,訓練計畫由本縣消防局定之。


五、本隊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