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3002602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提出報告,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各機關所屬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時,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統一繕造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出國申請案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審核。

前項申請案核定後,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應送一份至本府行政處,以利列管追蹤。

三、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二)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部分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四、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至本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http://ocbr.kinmen.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登錄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基本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五、 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自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書寫出國報告,依行政程序逐級送審,審核完成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管理系統,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六、 各機關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項目辦理審核。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十日內再行依前項所定行政程序辦理。

七、 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 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 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 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八、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   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所規定要項。

(四)   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份內容。

(五)   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   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五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

九、 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 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府,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管理系統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一、 出國人員未於期限內提出國報告者,由計畫主辦機關限期催辦,如仍未依限辦理,除由其服務機關簽報議處外,五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