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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報編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0940044261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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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政府法令公信力,滿足人民知的
    權利,強化人民參與以及提昇政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每個月發行一期為原則,若稿件不足,得
    改為每雙個月或每季發行一期。
    為配合文書資訊化,必要時得發行光碟電子文書或公報上網服務。


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法規類:中央法規、本縣自治法規。
(二)政令類: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次序分類
      。
(三)公告。
(四)行政規則。
(五)附錄:以與縣政有關參考資料為限。


四、刊登公報稿件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無機密性並以下列必
    須轉行所屬機關或副知同級機關參考之一般公文:
(一)法令規章、通函、公告及人事獎懲等事項。
(二)法令解釋或答覆請示事項。
(三)一般性通案,複製公文等事項。
(四)廣泛性之一般行政業務事項(如招標、招考、招聘等文件)。


五、本府公報之編輯發行,由下列人員分別擔任:
(一)主任一人由行政室主任兼任。
(二)副主任一人由行政室副主任兼任。
(三)總幹事一人由文書課長兼任。
(四)編輯一人 (由本府編列用人費支應) 。


六、刊登公報稿件由原承辦人員或核稿人員依據前條範圍選定並在原稿右
    上角註明「刊登公報」字樣簽報核定,必要時得由行政室(文書課)
    就交繕(交印)公文中選定之。


七、各單位送登公報稿件應以下列程序處理:
(一)刊登公報稿件應另繕寫清楚,或複印影本並加標點符號,依送繕手
      續登記於送繕簿,交發文人員加掛發文字號彙集按期交由編輯人員
      處理。
(二)公報刊出後各承辦人員如認為文稿有疑問時應於一星期內通知文書
      課調閱原稿核對更正,如未接獲通知即認定無訛。
(三)送登公報稿件如臨時有所更改,應於發行期之前五日通知編輯人員
      辦理,不得逕向印刷廠交涉。


八、經選定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化,其錯字及表冊多餘空格編
    輯人員得逕行刪改,錯誤重大者並得退還原主辦單位予以修正。


九、刊登公報之公文一律不另行文,各機關學校應視同正式公文依下列程
    序處理:
(一)所屬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對於公報刊載與本單位有關之文件均應
      負責分別剪下黏貼於稿紙,加蓋騎縫章職章或私章,並註明文件刊
      登公報期頁數後按收文程序處理。
(二)各單位應留存完整公報一份按年彙訂成冊,妥慎保存列入交代。


十、已登公報稿件由編輯人員保管半年期滿銷燬。


十一、公報由本府編列預算印製,以免費贈閱方式發行之。


十二、公報贈閱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事業機構。
  (二)本縣籍中央民意代表。
  (三)金門縣議會及議長、副議長、全體議員。
  (四)本縣各鄉鎮公所及各鄉鎮民代表會。
  (五)本縣內各國民中小學校 (含幼稚園) 及立案各級私立學校。
  (六)其他因事實需要經報准者。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