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民眾陳情請願權益,落實為民服
務工作,對於民眾或各團體陳情請願事項,除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處理外,為期有效疏處至本府進行之陳情請願活動能和平圓滿
落幕,特結合本府環境特性研訂本作業要點據以執行。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員工或社團有聚眾
、暴力、脅迫、抗爭等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本府設施或
危及人員安全之虞時,由政風室協助相關權責單位妥適處理。
三、為有效疏處民眾或各團體到本府進行陳情請願活動,防範衍生群眾暴
力抗爭意外事件,本府得組成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
),專責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本府疏處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
人,本府行政室及政風室主任為副召集人,本府各局(室)並應指派
1 位課長層級以上之主管代表,統籌處理本府陳情請願事件。
四、處理陳情請願事件程序如下:
(一)醞釀階段
1.預警
本府各局(室)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發現有醞釀陳情請願情資時
,應瞭解其陳情訴求內容、原因、型態,並知會本府政風室。如
屬本府職掌範圍,除應簽報疏處小組召集人,指派相關單位積極
主動溝通、疏處,避免事態擴大外,並應即時通報疏處小組副召
集人(本府政風室主任)。
2.通報
(1)各局(室)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對於無法消弭且持續醞釀向本
府陳情請願事件,除應持續派員溝通疏處外,並應瞭解其陳情
請願行動訴求主題、領隊及成員身分,陳情行動路線及方式(
如集合地點、出發時地、有無攜帶暴力工具、污染用品、預估
參加人數)等相關資訊,即時簽報疏處小組召集人,並聯繫本
府政風室適時因應協處。
(2)本府政風室就各局(室)暨所屬機關通報醞釀之陳情請願預警
情資,除應持續與權責機關(單位)密切聯繫注意其發展外,
並應聯繫金門縣警察局及有關機關預作因應及通報作為。
(3)本府政風室除應與權責機關(單位)、金門縣警察局保持密切
聯繫,互通上述陳情請願資訊外,必要時應妥擬應變措施,簽
報縣長及疏處小組召集人或相關單位,以發揮統合資源處理陳
情請願事件。
(二)行動階段
1.疏處部署
(1)為防範陳情民眾失控,影響本府整體人員設施安全,疏處小組
應協調金門縣警察局視情況部署適當警力於本府大門口警衛室
、各通道出入口、辦公大樓四周部署重點管制警力,實施交通
管制,設置阻絕措施及消防器材,確保本府接見人員、接待場
所、辦公室周圍安全及交通疏導事宜。
(2)本府行政室應協調金門縣警察局視陳情請願車輛數量,分別引
導停放本府大門兩側停車場或適當停車地點,嚴禁車輛任意進
入本府停放。
(3)本府行政室應會同保全人員事前檢測(試)消防器材及本府大
樓、各通道路口監視系統功能是否正常必要時政風室應協調金
門縣警察局於本府辦公大樓制高點,或視野寬敞之處所設置蒐
證錄影器材,對於違法陳情請願行為實施全程蒐證錄影。
(4)接待較大型之陳情請願活動,應以本府綜合大樓前兩側廣場為
原則。疏處小組得視陳情請願人數多寡及現況需要,請陳情領
隊推派代表(最多以十人為原則)由疏處小組引導至本府第二
或第三會議室,接受陳情請願代表陳訴意見及協調溝通取得共
識。
(5)接待場所應用物品(如茶水、麥克風等)由本府行政室負責,
並應妥善規劃及引導。政風室應協調金門縣警察局,協同行政
室、保全人員及權責機關(單位)就接見場所妥善規劃安全事
宜,嚴禁陳情協商代表攜帶危險或污染物品(如雞蛋、油漆等
)進入協商場所,以確保機關設施及參與協商人員安全。
(6)本府員工應佩帶識別證以利辨識,安全維護人員應嚴格控管本
府大門口及各重要通道、樓梯口之人員進出,防範陳情請願民
眾藉機混入辦公處所,危害本府設施與人員安全。。
(7)陳情請願期間,本府員工應避免圍觀、直接深入陳情群眾、刺
激群眾或與陳情群眾發生口角肢體衝突,以免導致場面難以控
制。
(8)本府員工若發現有不法份子混入陳情請願群眾當中藉機煽動鼓
惑陳情民眾,製造事端、進行騷擾或是引發任何暴力衝突及圍
堵等脫序情事時,應迅即通報現場政風人員及支援之警力協助
處理。
2.接待
(1)疏處小組對於陳情請願訴求應事先預擬處理方式,並陳報召集
人指派權責單位或適當人員接待處理相關陳情請願事宜。
(2)陳情請願行動恐有危及疏處小組召集人或負責接見陳情請願代
表之相關人員安全時,本府政風室得經召集人或權責單位接待
人員之同意,協請金門縣警察局支援警力保護人員儘速離開現
場,以確保人身安全。
3.受理
(1)受理陳情請願期間,負責接待陳情請願代表之權責單位人員應
避免有情緒性或不恰當之發言,或是態度強硬刺激陳情群眾,
以免衍生任何意外暴力衝突場面。
(2)受理陳請願事件,接待人員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
復。對於涉及具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
或逾越法定權限。如遇有需要緊急處理之狀況時應即通報召集
人,俾作妥適安排處理,必要時並應向縣長陳報。
(3)陳情請願代表如要求會見縣長時,疏處小組召集人或負責接見
人員應極力疏導,婉轉詳予說明,必要時始陳報縣長核奪。
(三)善後階段
1.本府新聞發言人得就陳情請願內容及權責機關(單位)處理情形
,即時發布新聞,導正視聽避免誤導。
2.權責機關(單位)就陳情請願內容應妥擬研處解決方法並應持續
與陳情請願人士聯繫,儘早化解再陳情請願因素。
3.本府政風室應持續與權責機關(單位)及金門縣警察局密切聯繫
,掌握後續狀況發展,並通報有關機關知悉。
4.協助並提供金門縣警察局就陳情請願期間,涉嫌違法滋事、暴力
份子等相關具體事證。
五、陳情請願事件若涉及二個機關以上權責時,應儘可能掌握瞭解相關資
訊及動態,並即時通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
六、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守之秘密或其他無法說
明之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將不予說明或答復之理由告知
陳情請願者,以取得陳情人諒解。
七、非屬本府之陳情請願(含預警資料)事件,應依相關規定立即轉請相
關權責單位出面處理,。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陳情請願事項準用本作業要點規定,各單位
協辦政風業務人員遇有民眾至機關陳情請願事件,應立即通報本府政
風室協處。
九、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二)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