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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觀光旅客申訴信箱設置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旅字第0920032729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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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觀光旅客申訴信箱及處理
    申訴案件,以提升本縣觀光旅遊品質、確保觀光旅客消費權益,特訂
    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本府觀光局。


三、信箱設置及管理:
(一)設置地點:金門航空站內金門觀光旅遊資訊服務櫃檯、金門縣(莒
      光樓)觀光旅遊服務中心。
(二)信箱管理:由主辦單位指派專人每日定時負責處理。


四、申訴方式:觀光旅客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訴:
(一)填寫申請表(如附件)投入申訴信箱。
(二)或填寫申訴表後郵寄至本府「觀光旅遊消費申訴箱」收(地址:金
      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


五、申訴案件處理:主辦單位接獲申訴案件後,應儘速依左列方式妥為處
    理:
(一)屬消費爭議申請案件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等規定處理。
(二)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或非屬本府主管業務範圍之消費爭議申訴
      案件;依據申訴案件內容,簽報核定後處理之。


六、申訴案件統計彙整:主辦單位應於年一月及七月將受理申訴案件之件
    數及其申訴事項、處理情形和結果等事項加以統計彙整,簽報核閱。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