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法定預算年度終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歲出預算保留:
(一)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二)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告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辦理公開招標而因故無法決標,且在次年一月份再行辦理招標決標
者;但上級補助款未獲補助機關同意者除外,(如於一月份方依規
定程序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並決標者不得辦理預算保留)。
(三)屬跨年度計畫預算繼續經費者。
(四)以上級政府核定之特別補助款(惟補助款須經上級政府同意保留)
及該項補助款之自籌配合款作為財源之經費者。
(五)工程管理費之保留,以工程尚未完工者為限,按未完工程比例辦理
(工程已完工並已驗收付款者,不得辦理保留)。
二、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尚未使用部份,如符合預算法七十六條或依合約必須繼續支用,
應專案述明理由報府核定後,始准重新填具申請表辦理保留外,其餘
應停止支付並繳庫。
三、預算執行單位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
出,由主計室會同財政局審查,於二月十五日前核定。各機關未依照
規定期限辦理保留,其所發生需要保留因逾期而不能辦理保留之責任
,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如歲出預算屬本府所有,各單位申請經費
保留,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經費保留申請表送本府各
相關局室審核後,彙整填具歲出預算保留申請表送本府主計室審核彙
辦。
五、檢附歲出保留申請表格式三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