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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獎勵族譜研究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0961900049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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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地方珍貴史料,鼓勵民間研究地
    方文獻,啟發縣民鑑往知來,達到文化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具金門縣籍、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金門地區文史工作者,國內專科以上
    學校、學術研究機構,經政府立案之法人、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民間
    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項目:
(一)類別:金門縣各姓氏族譜、宗譜、家譜等。
(二)性質:以族譜研究成果出版為限。


四、補助經費:
(一)以方案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每案補助
      費用上限為新台幣十萬元。
(二)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一案為限。


五、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填寫本府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並檢具詳細計畫書一式十
    份,於收件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內容大綱
(四)預期效果及效益評估
(五)申請者簡介
(六)工作進度
(七)經費預算表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
      影本)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由本府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
      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之適切性、計畫內容、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
      畫之具體可行性、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七、撥款及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府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
      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將領據、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成果出版書紙本(以 A4 格式打字、排版、印刷、精裝本
      )一式十五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一式三份(含照片檔),函送金
      門縣文化局辦理結案。
(三)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
      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金門縣文化局代為扣繳。


八、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府得依就計畫之
      執行進行考評。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
      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本府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九、申請人研究成果如有抄襲、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
    智慧財產權,其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府及所屬機關
    得作非營利之無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