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縣公教人員轉調非縣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金結算事宜,特依
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仍繼續參加並繳交福利互助
金之下列各級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之有給文職人員:
(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幼稚園)。
(二)金門縣議會。
(三)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暨各鄉(鎮)民代表會。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
友及駕駛,其福利互助金之結算,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縣公教人員轉調非縣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金之結算日,為奉准離職
日之前一日。
四、福利互助金結算年資,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現職互助人具有中央或地方各機關、學校福利互助年資,均得併計
結算。
(二)現職互助人具有稅務人員福利互助年資,且未領取該類人員退休(
職)、資遣互助金者,其福利互助年資得併計結算。
(三)已領取退休(職)、資遣互助金後,再任公職者,得按其再任公職
前後參加福利互助年資予以併計結算。並於扣除前已領取退休(職
)、資遣互助金額後,發給其差額。
(四)軍職年資(含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不得併計結算。
(五)曾任事業機構人員之福利互助年資,除曾任金門縣政府所屬公營事
業機構者外,不得併計結算。
曾任中央單位雇員以上人員年資,自五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算;中央
單位技工、司機、工友年資,自七十年七月一日起算;本縣編制內員
工年資;自六十年八月一日起算。
有關互助人結算年資,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負責審核。
五、福利互助金結算基準如下:
(一)參加福利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
;參加福利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
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二)參加福利互助合計年資未滿半年部分,給與半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
額;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部分,給與一個基數之福利互助俸額。福
利互助俸額如附表一。
六、按前點所定結算基準計算之福利互助結算金,應以互助人員距離規定
退休年齡之期間,依本要點所附「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結算金換
算現值表」(如附表二)換算現值後,一次發給。其計算公式為:互
助俸額×基數×現值換算%=個人結算總金額
結算金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年齡採計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福利互助結算金經費統由金門縣公教人員住宅
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編列支應。
八、福利互助結算金發還作業規定如下:
(一)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其他機構、學校,服務機關應主
動通知該互助人辦理福利互助金結算事宜,於離職日一次發給。
(二)服務機關應將調職之互助人應發還之結算金額,造具福利互助結算
金資料卡暨申請表(如附表三)及收據二份,送本縣住福會辦理核
發。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結算金應覈實發給,如發現有偽造、變造
文書等情事,除追回已經發給之結算金外,並依法懲處;相關辦理審
核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應依法併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並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十、本縣各公營事業單位得比照辦理或自行衡量財源參照本要點研訂辦理
之。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另行補充之,或比照中央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