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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推動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0980020410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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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 98 年 3  月 6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80061171 號函修正「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二、目標:
    鼓勵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勇於建言,對於經辦業務主動提出改
    進措施,激發工作向心力,發揮團隊協力之精神,創造團隊績效的理
    念,以提昇服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各局室、各附屬機關(警察局除外)


四、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 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產
      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生活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
      事項。
(七)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五、實施方式:
(一)舉辦單位業務會報:
      本府各局室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業務會報,由各機關(單位)主管召
      集所屬人員,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
      研討本單位施政方針,提出業務興革意見,交換工作心得,暢通溝
      通管道。
(二)推動品管圈小組活動:
      本府各局室依業務性質,編定品管圈小組若干組,每組以三人至十
      人為原則,每年就年度計畫目標有關業務項目選定二至四個革新研
      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動。運用
      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研討主題,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研提改進
      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換工作心得,
      發揮團隊互助力量,凝具共識。各小組團隊活動內容均須詳實記錄
      ,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經由各局室決定採用者,應即革新改進,並
      以該小組名義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如附表一),送請本府建議評
      審小組評審後,由人事室依程序辦理敘獎。
(三)設置意見箱:
      本府公務人員得對應興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並以電子郵件
      寄至行政革新信箱(suggest@mail.kinmen.gov.tw),所提建議若
      係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具名,則轉交主管局室研
      處。


六、評審委員組成:
    本府設置建議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五人,任期一年,除人事室主任
    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七、評審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局室品管圈小組就所研擬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填具「革
      新改進建議書」經由各該局室彙齊,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請本府人
      事室彙整後,提送本府建議評審小組依附表二評分標準表評審;必
      要時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評審結果陳
      請縣長核定後,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三)通知原建議
      或革新提案者。
(二)本府各局室或所屬機關上年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益
      者,由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之案件,核予
      適當獎勵,並於每年五月底前擇優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加複審
      。人事行政局依據複審結果,取各組成績優異之案件,提送行政院
      決審。


八、獎勵方式:
(一)行政院表揚:
      參選獲行政院頒獎表揚者,獲頒發「特優獎」之單位(機關),該
      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二次;獲頒「優等獎」之單位
      (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一次;獲頒「榮
      譽獎」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
      二次。
(二)本府表揚:
      1.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課
        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2.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3.有關積極配合且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得由各該機關依權責
        酌予敘獎。
(三)敘獎以上列最高層級敘獎一次為原則。


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公所得比照本計畫辦理,並於每年三月
    底前擇優提送本府參加初審評選。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