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提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廢氣排放量,鼓勵本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採行綠色運具(步行、騎乘自行車或搭乘公
車)上下班,特訂定本獎勵措施。
二、獎勵對象: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步行、騎乘自行車或搭乘公車
方式上下班之員工。
三、獎勵方式:
(一)步行:
1.每年步行上下班累計達 250 公里以上,未滿 500 公里者,敘
嘉獎一次。
2.每年步行上下班累計達 500 公里以上者,敘嘉獎二次。
(二)騎乘自行車:
1.每年騎乘自行車上下班累計達 500 公里以上,未滿 1000 公里
者,敘嘉獎一次。
2.每年騎乘自行車上下班累計達 1000 公里以上者,敘嘉獎二次。
(三)搭乘公車:每年搭乘公車上下班累計達 200 日以上者,敘嘉獎一
次。
(四)每年度個人最高獎勵以不超過嘉獎二次為原則。
四、申請方式:使用步行、騎乘自行車或搭乘公車方式上下班之員工,於
每月底統計上下班累計距離及日數,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
勵事蹟表(附表),於每月月底送交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彙整,並統
一於每年十二月底辦理敘獎。
五、本措施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