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暨戶籍法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金城鎮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員、戶籍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並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