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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65665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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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暨戶籍法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3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4
本所置課員、戶籍員。

5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所設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8
本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並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9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