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667760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衛生醫療水準,設置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管理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2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3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4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三、業務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5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局所屬單位醫療支出。
二、本局所屬單位業務支出。
三、設備之擴充及改良支出。
四、其他公共衛生及保健醫療相關支出。

6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7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8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