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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072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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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向本府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申請
時繳交登記規費。


第 3 條
登記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