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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資源回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89)府環字第8930247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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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由:
一、金門地區曾於民國六十六年成立廢棄物收購處理中心,專責處理廢玻
    璃、廢塑膠及廢金屬之收購,由駐軍派遣兵工整理,並以軍艦運往台
    灣銷售,不須負擔運費。
二、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解體後,離島車船運費高漲,無
    法負擔,扣除運費成本,收購價格偏低,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及
    拾荒者缺少經濟誘因,以致近年來資源回收工作效果不彰。
三、金門地區垃圾處理將以焚化方式處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勢在必行
    。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各鄉鎮公所,資源回收車十部,處理地區資源
    回收工作。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一般物品及容
    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費用支用要點』。


貳、目的:
一、減少金門地區垃圾量,以延長垃圾衛生掩埋場使用年限。
二、保護垃圾焚化爐體,提昇焚化爐使用功能及延長使用年限。
三、回收資源再利用,增加就業機會,維護地區整潔環境。


參、台省資源回收基金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澬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
    會


肆、督導執行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伍、協辦單位:
    金門縣港務處:負責回收資源運台重量磅秤。


陸、資源回收工作執行單位:
一、各鄉鎮公所 (負責民眾、社區、機關、學校、社團回收工作) 。
二、軍方。
三、拾荒者。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五、回收基金會。


柴、補助對象:凡於金門當地實際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回收機構或拾荒業
    者。


捌、回收項目:
一、紙類。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
    1.聚乙烯對苯甲二酸脂。
    2.聚乙烯。
    3.聚氯乙烯。
    4.聚丙烯。
    5.聚苯乙烯。
六、廢潤滑油。
七、廢鉛蓄電池。
八、廢輪胎。
九、廢機動車輛。
十、廢家電 (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 。
十一、廢資訊物品 (主機、監視器、筆記型電腦) 。
十二、廢乾電池。


玖、收購價格:比照台灣地區自由場價格調整之。


拾、運費補貼來源:
一、環保署公告之:「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一般物品及容器有關之
    運輸及管理費用支用要點」。
二、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加強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計畫」 (五項子計
    畫) 補助相關經費。
三、縣府編列相關經費補助。


拾壹、金門地區運台及烈嶼地區運金補助方式:
      一、金門地區路運費: (核實補助)
      二、金門碼頭運台裝卸費及船運費: (核實補助)
      三、烈嶼地區碼頭運金裝卸費及船運費: (核實補助)


拾貳、實施方式:
      一、由回收機構、拾荒業者或鄉鎮公所填寫運台資源回收物資預估
          申請表 (如附表) 向環保局核備。
      二、環保局派員鑑磅並電請金門港務處提供磅稱,以登記運台重量
          。
      三、由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業者、拾荒業者或鄉鎮公所備據向環保
          局申請運費補助,依程序採核實補助方式補助之。


拾參、附金門地區資源回收處理作業流程表。


拾肆、本辦法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