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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漁業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88)府建字第88054584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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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調整漁業結構,及加強水產資源之保
    育及管理,特依漁業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設置金門
    縣漁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係就左列管理事項提供意見:
 (一) 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 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 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 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 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位置之變更。
 (六) 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 特定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漁域、漁船總船數、總噸數
      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 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之;並置委員九人,由本
    府就左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二) 本縣區漁業代表一人。
 (三) 沿岸、近海、養殖漁民代表各一人。
 (四) 專家學者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漁牧課課長兼
    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幹事一人,由該課派員兼
    任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出席時,得發給出席費,所需
    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