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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88)府建字第88031809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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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遵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置「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
    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目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消費資訊。


三、地點:本府建設局一樓 (與建設局便民服務中心合署辦公) 。


四、編組:
 (一) 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由建設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消費者
      保護相關業務籌劃、督導管理與執行事項;副主任一人,由建設局
      工商課課長兼任,襄理主任推展本中心業務。
 (二) 本中心設幹事一人,由建設局消費者保護業務承辦人兼任,統籌辦
      理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
 (三) 本中心設置專責服務人員,駐守服務中心,受理民眾諮詢、申訴等
      事務之登記、建卡、移文等事宜。


五、服務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卅分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除
    外) 。


六、服務範圍:
 (一) 諮詢服務:
      1 受理消費者洽詢事項。
      2 解答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
 (二) 教育宣導:
      1 蒐集並充實各種消費者所需之消費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參考運用
        。
      2 宣導正確消費觀念。
      3 推廣消費者保護教育。
      4 協調相關之機關、團體辦理提昇消費生活品質之教育宣導活動。
 (三) 申訴:
      1 設立申訴專線。
      2 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事件,依規定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
        務性質移送主管機關協調、聯繫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消費者消
        費申訴案件。
 (四) 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七、服務方式:
 (一) 當消費者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向本中心請求協助時,即由專責服務
      人員負責處理或接談,並立即建卡登記。
 (二) 本中心所受理之諮詢服務,若無法提供滿意之服務,由服務人員引
      導其至相關單位,請各相關單位承辦人員提供更週詳之服務,所受
      理之申訴案件,依「消費者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轉送各
      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處理,並予以追蹤列管。
 (三) 本中心設專人服務,對受理之諮詢案件,應以一案一卡之方式,詳
      細記載管制,其諮詢與答復之內容;對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以一
      案一卷之方式專案列管並追蹤其後續處理情形,作成完整紀錄,以
      確保落實處理。


八、本中心視需要遴聘義工若干人,辦理是項業務,其經費由縣預算或爭
    取上級補助。


九、本中心所需業務費用,由本府建設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及其他相法令規
    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頒布後實施,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