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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50014599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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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培育地區優秀運動選手,並對優秀運動教練,體育成績優良學生,認真體育教學教師暨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予以適切獎勵,進而提升運動水準,倡導全民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一)現為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連續設戶籍本縣滿六年以上,或曾設戶籍本縣累積滿十年且曾就讀本縣各級學校滿四年以上。
  (二)現為本縣縣民,並就讀或就職於金門地區各級學校(國小至研究所)之在校師生;大學以上學生限全修生,並檢附註冊單或就讀證明。
   (三) 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戶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為本縣,並設戶籍滿五年以上。
   (四) 本人曾設戶籍於本縣並曾有學籍,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為本縣且現仍設戶籍於本縣。
   (五) 代表本縣組隊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如未符合第一款連續設戶籍本縣滿六年以上資格,獎金減半。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運動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運發中心)。
四、體育績優獎勵申請之審核每年由運發中心組織審核小組辦理,設置召集人一人,由運發中心主任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運發中心組長兼任,成員五至七人由專業人士中聘請之。
五、申請方式為符合下列之一: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由主辦單位、學校、機關、社團推薦申請。
  (三)由本府組隊並代表本縣參加之體育賽事(第二點第五款賽事),由運發中心專案辦理核獎。
六、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本縣籍之運動選手,且最近一年內,符合以下賽事成績者可獲得獎勵(獎金如附表):
  (一)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世界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團體前六名、雙人賽前八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二)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亞洲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前六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三)代表中華民國參加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世界青年運動會或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四)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世界運動會、世界中學(生)正式錦標賽、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或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五)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性正式錦標(盃)賽、亞洲青年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各主題性正式運動會、亞洲正式錦標賽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六)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奧運)、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奧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特殊奧運),獲團體前六名、雙人賽前八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亞運),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前六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八)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性身心障礙運動會(如世界盲人運動會、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國際智障者運動會等),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九)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性身心障礙錦標賽(如世界輪椅桌球錦標賽、世界輪椅射箭錦標賽、世界盃脊椎損傷者田徑錦標賽等),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代表本縣參加二年一次之全國運動會,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前六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一)代表本縣參加二年一次之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及第二類競賽項目,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三)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之足、籃、棒、排球聯賽,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前六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四)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全國小學運動會及全國小學各運動錦標賽,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前六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五)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六)代表本縣參加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身心障礙運動比賽,獲團體前三名、雙人賽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以內者。
  (十七)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中央、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或全國性各項球類聯賽(亞奧運項目),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前六名、個人前八名以內者或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中央、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或全國性各項球類聯賽(非亞奧運項目),獲團體前四名、雙人賽或個人前五名以內者。
        本款所述賽事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十八)參加本縣縣運會、中小學運動會運動成績同時打破各項紀錄者,擇定最優成績給獎。
(十九)關於團體及雙人賽事項目之獎金發放規定如下:
        1.團體賽事:
          (1)團體賽事項目指三人以上項目,獎金以「個人獎金X法定最低出場人數除申請人數」方式發給。
          (2)團體賽事所指法定出場比賽人數,係指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比賽時於場內之比賽人數,候備人數為報名人數減去出場人數所剩餘之人數。
        2.雙人賽事則由兩人均分個人獎金標準乘百分之一百五十之金額。
(二十)參加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比賽優勝者,二項均可申請獎勵,如團體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則只可擇優申請一項。若該項競賽成績同時採計單項成績與總和成績(如舉重、健力等),只計總和成績發給獎金。
(二十一)每學年由學校推薦體育成績優良之學生及熱心體育教學之教師若干名(名額另訂頒布)。學生至少須參加縣內賽事,並獲得團體賽前四名、雙人賽或個人賽前八名以內之成績,且品德表現良好者,始得推薦。經審核小組評審核定後,學生頒發獎金新臺幣一千元,教師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千元,並於每年體育節公開表揚。
(二十二)各機關、社團每年可遴薦熱心推展體育活動成效績優人士若干名(名額另訂頒布),獲獎人員須經審核小組評審核定後,於每年體育節表揚。
七、有關本縣籍指導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列各款:
    (一)擔任本縣各級學校、體育總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經本府立案之民間體育團體國家代表隊之教練,需具 C 級以上教練證明文件,但競賽種類無教練資格認證項目者,不在此限。
    (二)本縣籍教練當選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九款賽事之國家教練則比照同層級國手獎金二分之一給獎之。
    (三)本縣籍教練指導選手參加個人賽事獲獎者,以獲獎選手獎金之二分之一辦理;指導選手參加雙人賽事獲獎者,以獲獎選手獎金總額之二分之一辦理,如指導選手為雙人賽事其          一選手,則以獲獎選手獎金之二分之一辦理;教練指導團體賽事獲獎者,比照個人獎勵標準額度辦理。
    (四)如列為教練團之一,則依前款教練所獲獎金除以秩序冊中列名教練人數授獎之。如為個人與雙打賽事,教練人數之列名人數,應以賽事競賽規程或賽事規定核實編列,若賽事
          未規定則以兩名為限,爭議部分運發中心保留解釋權。
    (五)指導選手參加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國際賽事,獲獎教練資格認定應以秩序冊所列為主要認定。如獲獎選手為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但賽事秩序冊所列者非為其實際參與訓練
          之教練,則教練獲獎資格將以賽事進行時期之當階段(就讀學校)實際訓練教練為授獎人。相關證明文件由各級學校、選手、教練或體育團體等以正式文件或其他有利文件資
          料佐證之,俾利審核小組審核。
    (六)如本縣組隊參加第六點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非學生性質國內賽事時,其列於秩序冊之各單項賽事教練由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
          會推派之,獲獎教練資格認定應以秩序冊所列為主要認定。如獲獎選手為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但賽事秩序冊所列者非為其實際參與訓練之教練,則教練獲獎資格將以賽事進行
          時期之當階段(就讀學校)實際訓練教練為授獎人。相關證明文件由各級學校、選手、教練或體育團體等以正式文件或其他有利文件資料佐證之,俾利審核小組審核。
    (七)如各級學校代表本縣組隊參加第六點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之國內學生性質賽事,其列於秩序冊之各單項賽事教練由各校單項教練團推派之,獲獎教練資格以秩序冊
          所列為主要認定。如獲獎選手為學校教練和本縣所聘僱專任教練共同指導時,則由學校教練和本縣所聘僱專任教練均分獲獎獎金,若有爭議則由獲獎選手以書面切結書證明
          之。
     (八) 以上關於教練授獎資格的核定,運發中心審核小組具有最後核定權與決定權。
八、申請時間合於前點各款之一者可申請體育績優獎勵:
    (一)選手、教練:於比賽結束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二)體育成績優良學生,熱心體育教學教師,熱心推展體育活動人士於每年六月提出申請。
九、請體育績優獎勵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具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
    (三)秩序冊或官方網站下載之秩序冊(並附上網址)。
    (四)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五)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六)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就讀或在職本縣學校之證明。
    (八)如適用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資格者,請檢附相關戶籍資料佐證之。
十、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全民運動會,連續得金牌,二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一,三連霸增加獎金二分之一,四連霸增加獎金三分之二,五連霸增加原獎金一倍。
十一、附則:
    (一)「代表本縣」之定義:個人或組團代表金門縣參加比賽。
    (二)各獎勵賽事獲獎選手,其違反運動禁藥、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金。
    (三)本要點之獎勵不含分齡賽、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積分賽、對抗賽、聯誼性活動及非正式錦標賽。    
    (四)具獎金之賽事不可重複申請本要點獎金。
    (五)本要點依各賽事秩序冊所列之實際參賽人數、組數或隊數名額錄取規定給獎之。
    (六)各賽事項目需達(含)五縣市以上報名,且參賽人數、組數或隊數需達五人、五組或五隊以上,始適用本要點獎勵。
    (七)優秀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經核定後於本縣體育節活動表揚,獎金將於現場直接發放。
    (八)本要點各項賽事,如為非亞奧運競賽項目或非亞奧運身障、聽障與特奧競賽項目,則獎金減半頒發。世界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不適用此款規定。
    (九)未檢附完整申請資料,導致無法判斷成績,將不予獎勵,亦不另行通知。
    (十)參加國際賽事一年限申請一次。
     (十一) 單一比賽同一項目選手兼任教練者,獎勵金不得重複申請發放。
十二、對運發中心依本要點核定之獎金有疑義者,請檢附申訴書,由運發中心於下一次審查會議審查。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