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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5577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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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設置金門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本會申訴決定者,得向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三、 本會受理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中小學)暨幼稚園(班)教師之申訴案件。

四、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縣縣長遴聘教師、學者專家、地區教師會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府行政人員中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申評會之行政事務。

六、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之實際需要召開之;另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差旅費、撰擬評議決定書得支給費用。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