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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1008415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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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所轄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中小學
    校) 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中小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
    長為會員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鑑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


三、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 (學校全銜) 學生家長會」,會
    址設於學校。


四、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
    委員會。


五、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一次,以班級為單位
    ,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事項。


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
    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八、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
    月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 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全校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
    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十一、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
      。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
      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十二、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十三、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
        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
   (六)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
        議。
   (八)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四、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
      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
      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
      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
      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
      為限。


十六、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
      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
      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十七、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


十八、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
      取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列為低收入戶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十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十、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左: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
      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二一、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
      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
      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
      ,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二二、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
      限期改善,或令其改組之。


二三、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