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
(二) 教育部 87.12.29 台 (八七) 特教字第八七一四三八二五號函辦理
。
(三) 教育部 88.10.27 台 (八八) 特教字備八八一三三七○九號函辦理
。
二、目的: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優良表
現及家境清寒者,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三、獎勵對象:就讀本縣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每
學年申請一次獎勵:
(一) 身心障礙學生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取得公立醫院身心障礙證明者
) ,其前學年智育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或列低收入戶,且德育為
乙上,取得相當證明書,發給獎、助學金 (擇一申請) 。
(二) 資賦優異學生 (已列入學校各類資賦優異教育輔導有案者) ,參加
各該類別輔導項目之競賽表現優異,於申請獎勵截止日前一年間,
獲得全國比賽前三名或政府核准有案之國際競賽前六名內,並領有
證明 (未接受本獎項) 者,依獎次皆發給同額獎金。
申請身心障礙獎、助學金之學生,超過獎勵名額時,則依智育成績高
下錄取,智育成績相同時,則以德育成績決定之。
四、前條所定獎、助學金之類別、金額及名額分配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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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獎 金│獎 金 名 額│ │ │
│ │障礙等級├───┬───┼───┬───┤合│備│
│ │: │ │ │國 小│國 中│ │ │
│類 別│以身心障│ │ ├─┬─┼─┬─┤ │ │
│ │礙手冊為│獎學金│學學金│獎│助│獎│助│ │ │
│ │準 │ │ │學│學│學│學│計│註│
│ │ │ │ │金│金│金│金│ │ │
├─┬───┼────┼───┼───┼─┼─┼─┼─┼─┼─┤
│ │視聽障│ │ │ │ │ │ │ │ │單│
│ │礙、聽│輕度 │三千元│二千元│ │ │ │ │ │位│
│ │語障礙│ │ │ │ │ │ │ │ │︱│
│ │ ├────┼───┼───┤ │ │ │ │ │新│
│身│智能障│ │ │ │ │ │ │ │ │台│
│心│礙、肢│中、重度│五千元│三千元│十│十│六│八│四│幣│
│障│體障礙│ │ │ │名│六│名│名│十│元│
│礙├───┼────┼───┼───┤ │名│ │ │名│ │
│ │多種障│ │五千元│三千元│ │ │ │ │ │ │
│ │礙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障│ │三千元│二千元│ │ │ │ │ │ │
│ │礙 │ │ │ │ │ │ │ │ │ │
├─┼───┴────┼───┴───┼─┴─┴─┴─┼─┤ │
│資│符合資賦優異學生│ 五千元 │ │ │ │
│賦│鑑定標準所定之學│ │ │ │ │
│優│術性向、藝術才能│ │ │ │ │
│異│、創造能力等資優│ │ │ │ │
│ │之學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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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事項:
(一) 符合本獎勵要點規定之特殊教育學生,應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助學金。
(二) 各級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申請表 (如附件) 送本府
教育局彙辦;核定之得獎學生,各級學校請公開頒發以資鼓勵。
(三) 獎勵案件之審理,由本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組織審查小組辦理之
。
六、經費來源: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發給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及
教育補助經費列支。
七、本要點呈核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