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實施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實施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之一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確認其身心障礙屬實。
第 3 條
本實施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國民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4 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本縣補助以下列適性之輔具為範圍:
一、點字書、大字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點字板。
五、放大鏡、擴視機、輔助閱讀架。
六、電腦輔具或盲用電腦。
七、符合個案的桌椅。
八、其他相關輔具。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由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免費提供教科書,包括盲生
之點字書籍及弱視者之放大書本。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項目,應優先向中央相關部門申請,其未獲補
助者再檢討向本府申辦。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提供免費公車或交通工具服務,確屬無
法提供交通工具者,由本府補助交通費,其補助標準為:以身心障礙學生
住家與學校之距離為準,十公里以內每人每月新臺幣 (下同) 二千四百元
,超過十公里者每人每月三千元。
第 8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科書、視障生之大字體課本或點字課本、教育補助器材
及交通補助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第 9 條
無法使用教科書學習之身心障障學生,本府應編列特殊教育教材編輯費、
參考書、編輯材料等經費預算,以提供特殊教育教師編輯教科書之用。
第 10 條
本要點補助申請每學年乙次,在當年十月底,由學籍學校檢具相關資料向
本府申請,申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第 11 條
本實施要點呈核後公佈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