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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88)府教字第8804033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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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辦理之。


二、目的:
    教育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推展特殊教育,實施個別化輔導教學,務期
    人人接受適合其能力之教育機會,充分發展身心潛能,特成立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利工作的執行,達到有教無類、因
    材施教之教育目標。


三、組織及人員:
 (一)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綜理會務,並為本會召集人;委員二
      十二人;執行秘書一人,負責本會工作之計畫及執行;秘書一–二
      人,負責協助推展特殊教育各項工作及其有關事宜;聘請特教學者
      專家若干人為顧問。
 (二) 委員會期間、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聘之,原任顧
      問、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顧問、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
      補之。
 (三)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得依不同類型之特殊教育學
      生,設置各種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協助會務之推行,從事特殊教
      育學生之綜合研判。


四、委員會位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各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之鑑定
    及輔導事宜:
 (一) 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小組:負責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之有關事
      宜。
 (二)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小組:負責身心殘障學生之鑑定、就學、
      就醫及就養之輔導安置事宜。
 (三)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小組:負責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提早入
      學及縮短修業年限之輔導安置事宜。


五、本委員會執行工作要項:
 (一) 輔導各國中、小學資優教育於每年十月間 (每一次段考後) ,舉行
      資優學生調查鑑定工作及身心障礙教育於翌年五月份,舉行身心障
      礙兒童調查鑑定工作。
 (二) 協調社教、醫療、教育等單位,於每年十月舉行當年各國民中、小
      學特殊教育學生審核及在學、失學之特教學生調查工作。
 (三) 經醫療鑑定與心理測驗結果,列為特殊教育學生者,由本會依據特
      殊教育學生的需要實施教育安置,作為就學輔導的根據;對於不適
      宜入學之特殊教育兒童,得分別由民政局、衛生局、教育局輔導其
      就養、就醫或聘請特殊教育教師實施在家教育巡迴輔導,便利特殊
      教育學生之就學。
 (四) 各特殊教育須擬具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實施計畫,作為工作執行之
      依據,學生之個案資料,應由各該負責輔導教師隨時整理,並隨學
      籍轉移,以便追蹤輔導。
 (五) 為提高特殊教育輔導成效,應加強各項活動之推展,並配合各項視
      導工作考評之;必要時由縣府舉辦學藝才能及生活教育評鑑。
 (六)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委員
      會議。


六、經費:
 (一) 教育部專案經費之補助。
 (二) 本府特殊兒童教育經費項下列支。


七、本實施計畫呈  核後公佈實施。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