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辦理之。
二、目的:
教育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推展特殊教育,實施個別化輔導教學,務期
人人接受適合其能力之教育機會,充分發展身心潛能,特成立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利工作的執行,達到有教無類、因
材施教之教育目標。
三、組織及人員:
(一)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綜理會務,並為本會召集人;委員二
十二人;執行秘書一人,負責本會工作之計畫及執行;秘書一–二
人,負責協助推展特殊教育各項工作及其有關事宜;聘請特教學者
專家若干人為顧問。
(二) 委員會期間、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聘之,原任顧
問、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顧問、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
補之。
(三)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得依不同類型之特殊教育學
生,設置各種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協助會務之推行,從事特殊教
育學生之綜合研判。
四、委員會位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各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之鑑定
及輔導事宜:
(一) 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小組:負責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之有關事
宜。
(二)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小組:負責身心殘障學生之鑑定、就學、
就醫及就養之輔導安置事宜。
(三)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小組:負責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提早入
學及縮短修業年限之輔導安置事宜。
五、本委員會執行工作要項:
(一) 輔導各國中、小學資優教育於每年十月間 (每一次段考後) ,舉行
資優學生調查鑑定工作及身心障礙教育於翌年五月份,舉行身心障
礙兒童調查鑑定工作。
(二) 協調社教、醫療、教育等單位,於每年十月舉行當年各國民中、小
學特殊教育學生審核及在學、失學之特教學生調查工作。
(三) 經醫療鑑定與心理測驗結果,列為特殊教育學生者,由本會依據特
殊教育學生的需要實施教育安置,作為就學輔導的根據;對於不適
宜入學之特殊教育兒童,得分別由民政局、衛生局、教育局輔導其
就養、就醫或聘請特殊教育教師實施在家教育巡迴輔導,便利特殊
教育學生之就學。
(四) 各特殊教育須擬具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實施計畫,作為工作執行之
依據,學生之個案資料,應由各該負責輔導教師隨時整理,並隨學
籍轉移,以便追蹤輔導。
(五) 為提高特殊教育輔導成效,應加強各項活動之推展,並配合各項視
導工作考評之;必要時由縣府舉辦學藝才能及生活教育評鑑。
(六)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委員
會議。
六、經費:
(一) 教育部專案經費之補助。
(二) 本府特殊兒童教育經費項下列支。
七、本實施計畫呈 核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