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教育部 86.8.25 台 (86) 特教字第八六○九九○七五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及學齡前特殊教育學生
的各項受教之權益,特成立「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確立特殊教
育的工作方向,促使教育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三、組織及人員:
(一)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兼任;置委員二十三人,由主任
委員就醫療、社政、教育及相關團體、機構、社會人士代表聘兼之
;置執行秘書及秘書各一人由教育主管課長及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聘請專門人員若干人為顧問。
(二) 委員會顧問、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聘之,原任顧
問、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顧問、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
補之。
四、會議:每學期開學時開會一次,學年度結束前召開年度工作檢討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委員會編組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七、經費:
(一) 教育部專案經費之補助。
(二) 本府特殊兒童教育經費項下列支。
八、本設置要點呈 核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