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88)府教字第8804023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教育部 86.8.25  台 (86) 特教字第八六○九九○七五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及學齡前特殊教育學生
    的各項受教之權益,特成立「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確立特殊教
    育的工作方向,促使教育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三、組織及人員:
 (一)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兼任;置委員二十三人,由主任
      委員就醫療、社政、教育及相關團體、機構、社會人士代表聘兼之
      ;置執行秘書及秘書各一人由教育主管課長及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聘請專門人員若干人為顧問。
 (二) 委員會顧問、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聘之,原任顧
      問、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顧問、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
      補之。


四、會議:每學期開學時開會一次,學年度結束前召開年度工作檢討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委員會編組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七、經費:
 (一) 教育部專案經費之補助。
 (二) 本府特殊兒童教育經費項下列支。


八、本設置要點呈  核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