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服務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協助教師解決遷
調問題,由教育局輔導學校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並經各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之決議委任本縣教師介聘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及介聘工作。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規
定:「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
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本縣組織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 現職教師介聘 (縣內、縣外及超額教師介聘) 。
(二) 師範生分發。
(三) 候用教師甄選及介聘。
(四) 代理 (課) 教師甄選及介聘。
三、學校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介聘委員會者,應檢附委任申請書於限期內
向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申請。
四、委任申請書應明定權利與義務關係,學校並應遵守。
五、委員會作業方式除因教育部頒相關教師介聘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餘均
參照本縣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六、未辦理委任學校,現職教師不得參加本縣介聘委員會辦理之縣內 (外
) 教師公關介聘,學校並應訂定工作要點自行辦理甄選及介聘。
七、師範生及候用教師優先介聘至參加本縣介聘委員會之學校。
八、凡參加介聘委員會之學校,應就學校實際缺額提出申請,不得匿報。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