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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委任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委員會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88)府教字第8800980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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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服務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協助教師解決遷
    調問題,由教育局輔導學校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並經各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之決議委任本縣教師介聘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及介聘工作。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規
    定:「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
    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本縣組織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 現職教師介聘 (縣內、縣外及超額教師介聘) 。
 (二) 師範生分發。
 (三) 候用教師甄選及介聘。
 (四) 代理 (課) 教師甄選及介聘。


三、學校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介聘委員會者,應檢附委任申請書於限期內
    向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申請。


四、委任申請書應明定權利與義務關係,學校並應遵守。


五、委員會作業方式除因教育部頒相關教師介聘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餘均
    參照本縣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六、未辦理委任學校,現職教師不得參加本縣介聘委員會辦理之縣內 (外
    ) 教師公關介聘,學校並應訂定工作要點自行辦理甄選及介聘。


七、師範生及候用教師優先介聘至參加本縣介聘委員會之學校。


八、凡參加介聘委員會之學校,應就學校實際缺額提出申請,不得匿報。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