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款所規定得予出租之
土地供民眾興建住宅,其土地應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住宅區者。
二、申請承租前條所規劃指定之土地,承租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申請人或其直系血親均無持有宅地或房屋所有權者。
(二) 經政府列管之低收入戶,或清寒榮民,或家庭遭急難變故經濟拮掘
者。
三、第二點所稱之資格與條件,應由申請人提供完整之全戶戶籍謄本,向
地政所及稅捐處申請出具第二點第 (一) 款所稱之證明文件 (如附格
式一、二) ,鄉鎮公所或金門榮民服務處出具第二點第 (二) 款所稱
之證明文件 (如附格式三、四) 。
前項證明文件,出具單位應翔實查核。
四、申請人具備本要點所列條件與資格者,應填具承租縣有房屋基地申請
書 (如附格式四) ,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租用位
置圖及第三點所列證明文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
五、縣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對前項申請案,應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對
證件不足者,應限期十日內辦理補正,未補正或不符規定者,應予駁
回不予許可,符合放租規定經奉核定後,應即通知限於文到十五日內
洽縣政府財政科辦理承租簽約手續。
前項出租公有基地供建宅屋,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六、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得適時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