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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字第11400104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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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財政督導主管)參議。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專員。
(三)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科長、工商及投資發展科科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六)本府主計處歲計科科長。
(七)本府政風處預防科科長。
(八)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科長。
(九)本縣稅務局財產稅科科長。
(十)本縣地政局地價科科長。
本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參議或財政處處長代理之,會議如須表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承辦人兼任之。

七、本會開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主官或人員列席,並於說明後退席。

八、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九、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處在公產管理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