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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門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人員實施職務遷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10099531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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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戶政人員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增進其職務歷練機會,強化業
    務知能,爰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
    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同人
    員實施下列各種遷調,藉以交換豐富工作經驗,提高行政效率。
 (一) 各戶政事務所主任間之遷調。
 (二) 各戶政事務所戶籍員間之遷調。


三、主任、戶籍員之職期均定為三年,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必要時得連
    任一次,但以不超過六年為原則。


四、職期屆滿人員每次調整人數,就各戶所主任或戶籍員間擇一實施遷調
    ,並審酌業務實需或特殊情況決定遷調人數。


五、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遷,並以每年六月底為屆滿日期,屆
    滿職期應予遷調人員,於每年七月間辦理,由民政局擬具遷調人員名
    單,簽請  縣長核調。


六、每年戶政業務督導考核競賽,榮獲最優單位之主任、戶籍員,遷調時
    得酌予配合其意願需求,以資鼓勵。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 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 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 因業務上有特殊需要者。


八、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