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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91)府觀字第9127470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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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執行金門整體觀光發展,貫徹
    觀光立縣施政目標,特設置「金門縣政府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 金門地區整體觀光發展方案及執行計畫之研議、協調、執行與督導
      。
 (二) 「金門地觀光發展聯席會報」有關決議事項本縣應行辦理事項之協
      調、執行與督導。
 (三) 本府暨所屬各單位有關觀光發展計畫之審核、督考。
 (四) 其他有關本縣觀光事業發展事宜之協調、執行與推動。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
    兼任。


四、本委員會設政策規劃組,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組長,本府觀光局局長
    、計畫室主任兼任副組長,辦理本縣觀光政策規劃業務。
    政策規劃組成員,由組長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或兼任之。


五、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政策規劃組組長
    及副組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或人員指派或遴聘
    之:
 (一) 本府參議
 (二) 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 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 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 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 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 本府主計室主任
 (九) 本府人事室主任
 (十) 本府秘書室主任
 (十一) 本府政風室主任
 (十二) 金門縣警察局局長
 (十三) 金門縣消防局局長
 (十四) 金門縣衛生局局長
 (十五) 金門縣地政局局長
 (十六)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十八) 各鄉鎮長
 (十九) 金門縣觀光協會理事長
 (二十) 金門縣商業會理事長
 (二十一) 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二十二) 金門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六、本委員會為應工作分工之需另設五個工作組,各工作組名稱、組長及
    職掌如左:
 (一) 文化教育組:
      1、組長:本府教育局局長。
      2、職掌:社會觀光教育;學校觀光教育;公務員觀光教育;從業
          人員教育訓練;民俗解說員教育資料編撰;文化、體育結合觀
          光發展;宗教、禮俗、古蹟、文獻、解說、社區發展等結合觀
          光發展;其他與發展觀光有關之文化教育事項。
 (二) 產業發展組:
      1、組長:本府建設局局長。
      2、職掌:公營事業結合觀光發展;產業結合觀光發展;產業經營
          體質改善;攤販管理;公共造產;招商引資配套措施;其他與
          觀光有關之產業發展事項。
 (三) 工程景觀組:
      1、組長:本府工務局局長。
      2、職掌:都市設計、建築風貌、公共工程設施結合觀光發展;其
          他與發展觀光有關之工程規劃整合協調事項。
 (四) 環境資源組:
      1、組長: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2、職掌:環境整潔維護;社區空間環境整潔美化;自然生態環境
          管理;其他有關環境資源維護管理事項。
 (五) 經營推廣組:
      1、組長:本府觀光局局長。
      2、職掌:觀光社團輔導;觀光業者及從業人員管理;觀光市場商
          序維持;遊憩區經營管理;遊憩設施維護管理;觀光市場調查
          研究;觀光旅客服務;觀光活動規劃;觀光宣傳品製作;聯合
          促銷宣傳;公共關係等其他有關觀光行銷推廣事宜。
          各工作組為應工作需要置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副組長及組員
          ,得由各相關機關 (或單位、團體) 人員擔任,由各工作組組
          長就業務相關機關 (或單位、團體) 人員遴選後簽報主任委員
          核定後聘任或兼任之,異動時亦同。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視需要邀集相關委員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
    或單位、團體) 人員、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列席。
    會議時,各工作組組長應進行工作報告。
    各工作組會議,由各組長視需要召開之,並得邀請有關機 (或單位、
    團體) 人員及專家、學者、業者代表或業者出席。


八、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九、本委員會考核管制作業由本府計畫室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