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縣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增進
職員法律知識,培植訴訟人才,以維護本縣權利,並節省律師公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理訴訟案件,除案情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得報請核准延聘律
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得指定左列人員為訴訟代理人,負責辦理之
:
(一) 原業務承辦人。
(二) 具有法律素養及有訴訟經驗人員。
(三) 對訴訟事項具有專門知識人員。
三、代理訴訟案件,如有較為繁雜者,得報請核准指定召集人及有關人員
組成臨時專案小組研議,提供意見,俾憑參照辦理。
前項臨時專案小組開會時,代理訴訟人員應將訴訟事件案情製成節略
,就法律上之觀點,研題處理意見,並攜帶有關證據列席報告。
四、代理訴訟人員,所撰寫之起訴狀 (不含聲明上訴狀) 、答辯狀、言詞
辯論意旨狀、上訴理由狀、補充理由狀或類似性質之書狀,得按件支
給撰狀費新臺幣六百元;案情複雜者,得予增給,最高至新台幣二千
元為限。
五、第二點各款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或按次支給出庭費新臺幣五百
元。其經終結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得報請核准敘獎,其對本縣權利
有重大關係者,得予專案考績。
六、第三點專案人員提供意見,經被採納獲致勝利訴者,得由該專案小組
召集人報請核准敘獎。
七、本府處理業務涉及公用財產等訴訟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