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菸酒管理、稽查及取締,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設立金門縣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事宜。
(三)菸酒促銷廣告管理、菸酒法規宣導。
(四)菸酒管理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其他有關菸酒聯合查緝事項。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財政處業務督導參議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四)本縣警察局局長。
(五)本縣衛生局局長。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委員應隨同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處、建設處、行政處、本縣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各機關(單位)承辦人兼任之,小組成員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各相關查緝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