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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91)府工字第9118394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附表、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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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本認定基準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七
七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之。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如附表。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其最大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四、本認定基準自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