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鄰長之遴選、聘任事宜,訂定本
要點。
二、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逾四個月
之年滿二十歲以上居民遴報鄉(鎮)公所聘任之,任期與村(里)長
同,並得連聘之,受村(里)長指揮監督,辦理該鄰事務。
前項設籍之限制,如經由該鄰戶長會議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鄰長之遴聘,由村(里)辦公處造具遴選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報
鄉(鎮)公所,鄉(鎮)公所應先查證如無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後
,應於一星期內發給聘書(範例如附件二)及將聘任名冊(格式同附
件一)函報本府備查。
四、鄰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由村(里)辦
公處就其事實備具解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報請鄉(鎮)公所核
定後解聘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
科罰金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因案被通緝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逾四個月者。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者。
(八)鄰裁併、裁撤者。
(九)執行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交辦之為民服務工作,不熱心
配合,有具體事實者。
(十)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鄰長會議、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
及未參加村(里)辦公處負責辦理、推動之各項事務者。
(十一)鄰長經聘任後一個月內,因故無法或不願執行職務者。
前項各款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如村(里)辦公處未報請鄉(鎮)公
所解聘者,村(里)幹事應將事實陳報鄉(鎮)公所,鄉(鎮)公所
經核定後主動辦理解聘函知村(里)辦公處重新遴報。
村(里)幹事應每三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凡有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情事者,應知會村(里)長並報請鄉(鎮)公所解聘之。
五、鄰長如有異動,鄉(鎮)公所應於異動後一星期內報本府備查。
六、鄰長辭職應具備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經村(里)辦公處報請鄉
(鎮)公所核准。
七、鄰長辭職、解聘或死亡,應於出缺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村(里)長遴選
,報鄉(鎮)公所補聘之,並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前項報鄉(鎮)公所補聘、報縣政府備查名冊格式如附件五。
八、補聘之鄰長生效日期,得追溯自原任鄰長辭職、解聘或死亡日。
九、鄰長之聘任,應於每屆新任村(里)長就職後三十日內辦理遴聘完竣
,並將鄰長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