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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90)府秘字第9050218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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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
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
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 3 條
強制拆除費用,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但以發包方式拆
除者,其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
前項拆除費用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於二十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