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達成支持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
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之目標為宗旨,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教
育部台參字第 0920115845A 號令、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20095746
號令訂定金門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 (班) 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之方式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 由各國民
小學暨幼稚園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各國民小學暨幼稚園 (班) 在籍學生之兒童。
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
加,不得強迫。
四、辦理方式: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由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二) 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
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學校辦理本服務時,不得占用正式上課時間。
六、本要點實施原則如下:
(一) 學校辦理本服務,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必須使用其
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
,並報經本府核准。
(二) 學校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
五人。
七、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者遴聘:
(一)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 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
者。
(三)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四) 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本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三百六十小時
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
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
導專業人員為之。
提供本服務人員遴聘有困難者,得報經本府核准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八、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
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九、本要點收費標準如下 (以新臺幣計) :
(一) 學校上班時間,每生收費計算方式 (二六○元×服務總節÷○‧七
÷學生數 )
(二)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生收費計算方式 (四五○元×服務總節
數÷○‧七÷學生數)
(三) 一併於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生收費計算方式 (二六○元×
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四五○元×下班時間
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
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本府核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
備查。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數實施時,應依比例減收
費用。
本服務節數每節四十分鐘,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 (含水
電費) 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
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依第四點所定辦理方式,除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
理者外,其收支由學校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特殊
學生,由學校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辦理本服務時,其生師比高於二十五比一者,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
構、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前款減免之費用。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例,列為各學
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學生留校 (園) 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
學生在校之安全。
(二) 參加課後照顧學生放學時,各校 (園) 應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
通過交通崗之安全,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
安全。
(三) 各校 (園) 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
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
,並與教師、學生及家長之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
保持密切聯繫。
(四) 請各校 (園) 於每學期實施前 (第一學期之課後照顧服務,舊生應
於每年五月底前、新生應於八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
及需求;第二學期之課後活動,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
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 決定適宜之辦理方式,並擬訂實施計畫存校
(園) 備查。
(五) 各校 (園) 不得利用上項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
(六) 參與課後照顧學生家長,應準時將學生接回返家;若每週有過半以
上之日數延遲接回時,學校得拒絕再受理該家長之委託。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