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配合終身學習理念,推展各項終身教育暨文化活動;並
結合社會資源,促進民間社團與社區間合作,提昇生活品質,增進社
會祥和,特依終身教學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金門縣政府終身學習
推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人,
由本府邀集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之,其中代表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弱勢族群之委員至少一人。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應依前
點規定再行補任之,其任期至屆滿為止。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 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
(三) 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 其他有關終身學習之諮詢事項。
五、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
會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 分之 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機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