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組織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聘期均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第3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及醫學倫理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5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第6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