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毛豬死亡保險業務及保障農民生產權益特設置本基金並訂定收支及
運用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政府編列之年度預算 (年投保二萬頭,每頭補助五十元,計新台幣壹
佰萬元整) 。
二 毛豬死亡保險年度業務盈餘。
三 本基金孳息。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
一 毛豬死亡保險業務及設備費用補助。
二 毛豬死亡保險業務虧損撥補。
三 提撥工作獎金。
四 其他相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銀行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應用情形提存定期存
款。
第 6 條
本基金之應用及年度收支事項應按編列預算送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關
審訂,並依規定執行。
第 7 條
本基金設立之期限為永久。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