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並配合國內保價收購制度,鼓勵地區
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收購高粱及大、小麥係以金門地區種植者為限,非本地區種植者一
律不予收購。
第 3 條
權責劃分:
一 金門縣政府:
(一) 收購政策之工作管制及督導。
(二) 收購現金之籌撥核定。
(三) 收購作業費用之核定。
二 金門酒廠:
(一) 負責收購作業全盤行政事宜,計劃之釐定。
(二) 收購作業費用之結報。
(三) 收購數量及折發現金之統計結報。
三 各鄉鎮公所:
(一) 督促承辦人員臨場負責監磅及秩序之維護。
(二) 產量之調查統計,行程之安排連繫,包裝之需求統計與預借。
(三) 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四 金門縣農會:
(一) 農戶儲蓄存款之鼓勵,補助高粱農業生產資材費每公斤二元之核發
。
(二) 督飭農事小組長在場監磅及維持秩序。
(三) 其他支援事項。
第 4 條
收購作業:
一 收購產量調查統計:
(一) 由各鄉鎮公所調查統計農民種植面積及待兌換數量函送縣政府 (二
份) 及金門酒廠。
(二) 金門酒廠按調查之待購數量全數收購之。
二 收購行程:
由金門酒廠協調各鄉鎮公所排定。
三 人員編組:
由金門酒廠各課室派員組成。
四 收購價格:
(一) 高粱:每公斤新台幣二十三元計算。
(二) 大麥:每公斤新台幣十七‧七五元計算。
(三) 小麥:每公斤新台幣二十八‧七五元計算。
五 經費來源:
(一) 以上收購價格均按往例﹁保價收購﹂之現行價格計算,以確保農民
既有利益;倘稻穀價格調整時,其原訂價格應隨同調整,並報請上
級權責機關核定實施。
(二) 收購經費來源由金門酒廠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款由年度材料預算列
支,並全部發放現金。
(三) 高粱生產資材費補助每公斤新台幣二元,款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
粱保價收購價差補助款列支 (該項經費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
廢止時,另由縣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
(四) 農民種植之高粱及大、小麥,按實際收購數量由金門酒廠每公斤補
助搬運費新台幣四元,款併材料成本列支。
(五) 農民搬運費倘因工資、物價或油料調漲價格,得由縣政府審度實際
狀況逐年檢討調整之。
六 收購標準:
(一) 含水份:百分之一三‧五○以內 (以濕度計測定) 。
(二) 含 量及含雜物:百分之二以內。
(三) 成品收購時無噴灑農藥、殺蟲 (蛀) 及油污、異味者。
(四) 大、小麥及紅、白高粱必須分開裝袋。
(五) 必須確實在地區種植生產者。
(六) 因天災而致發芽、變色者必須分開盛裝註明,專案處理;凡不符合
以上標準 (規定) 者,一律不予收購。
七 費用結報:
作業費及收購代金由金門酒廠視實際需要分批申撥及墊發,於收購完
畢後一個月內檢據核實結報。
八 運輸保險:
由酒廠調派大貨車分組配合收購作業,不敷運用時,則按實際需要僱
用民車 (船) 配合之,回運小金門高粱及大、小麥並辦理海運保險。
九 收購計劃:
收購春季、秋季高粱及大、小麥工作計劃,由金門酒廠釐訂陳報縣政
府核定後,並報請省政府及審計處核備。
第 5 條
獎懲規定:
一 各村里收購量達調查量百分之九十五至一○五之間,且收購期間能密
切配合,圓滿達成任務者,擇最優一村 (里) 長列入存記,承辦幹事
記功乙次。
二 各村里收購量未達調查量百分之七十,或逾調查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未能於收購期間密切配合,致影響收購工作者,其村 (里) 長及承
辦幹事依情節各予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三 鄉鎮及村里幹部之獎懲,取優劣單位檢討辦理,由金門酒廠依據收購
實況檢討具體事實報請縣政府核辦。
四 酒廠收兌獎金,由縣政府檢討辦理。 (春秋兩季收兌量在三○○萬公
斤以內,發團體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正,超出 (含) 三○○萬公斤以
上,發團體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正) 。
五 凡發現高粱、大、小麥非在本地區種植生產者,一律不予收購,除公
佈姓名及停止收購當事人各項政府保價收購之農產品三年,並依法深
入追查。
第 6 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請各鄉鎮村里加強宣導週知,以發揮守望相助之精神。
二 收購情形由金門酒廠逐日填報現場狀況表備查。
三 收購作業採下鄉巡迴實施為準,為達加強便民服務,金門酒廠得循往
例提前受理農民自行運廠送售之收購工作。並先期登報公布,按登記
先後順序編成臨時作業小組執行之。
第 7 條
附則:
一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二 本辦法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