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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農作物契作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90)府秘字第901600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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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速農業發展,促進農業產銷,減少農地
拋荒,增加土壤地力,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金門縣農作物契作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產銷程序如后:
一、每年十一月中旬由金門縣農試所研擬下年度的契作計畫呈報縣府核定
    公告,或接受民間申請擬訂契作項目,並於每年十一月下旬召開審查
    會議,於每年十二月上旬前由金門縣農試所公告契作內容。
二、於各項作物栽培前一個月,接受農民申請契作合約,農民需填妥申請
    書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申請,申請期程為十五天,轄區鄉鎮公所
    接獲農民申請後應於申請期程結束後七天內將農民申請書彙整送金門
    縣農試所組成審核小組審核 (有關申請書格式於各項契作物公告時另
    訂) 。
三、契作內容應包括契作面積、收購量、交貨期間、地點、保證價格、品
    質規格、包裝、付款方式、履約保證及其他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
四、契作數量如超過或低於公告數量時,由金門縣農試所另行召集相關單
    位研商處理。
各類契作作物實施要點由金門縣農試所另行訂定。


第 3 條
金門縣農試所應負責契作作物面積之審核,指導栽培管理技術、病蟲害防
治,金門縣農會負責農民組訓、指導產品採收、分級包裝、烘乾儲運及銷
售等業務、各鄉鎮公所負責政令宣導及相關協助事宜。


第 4 條
如有任何契作或交易糾紛等問題發生,除以合約書為憑外,必要時由金門
縣農業試驗所邀集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 5 條
有關契作合約訂定,依各項契作作物之不同另行訂立之。


第 6 條
獎懲:本辦法執行及配合單位依執行成效辦理獎懲。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