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解決地區學生食米午餐運輸損耗、戰時食米安全存量及鼓勵農民生產高
粱及大、小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主辦單位分別為本府
教育局、財政科及建設局。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政府提撥之經費。
二 本基金歷年之滾存。
三 本基金之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 學生食米午餐運輸損耗。
二 戰時食米安全存量之損耗。
三 糧食管理法規之推廣費用。
四 高粱、大、小麥搬運費之補貼。
第 5 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並得視應用情形提存定期存
款。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及其收支事項應按年度預算送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關
審核,並依規定執行。
第 7 條
本基金設立之期限為永久性。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