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設置文化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推展本
縣文化建設,促進文化藝術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本府每年度預算固定撥入新台幣參佰萬元為基金,基金達新台幣伍仟
萬元後,縣府免編固定經費撥入。
二 國內機關團體或個人所捐贈之財物款項。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益。
四 其他指充本基金之財物款項。
第 3 條
為落實本基金之存儲增長,其現金及孳息均在公立銀行設置專戶定期存儲
,所需活動經費以運用捐款及孳息為原則,如有不足須經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 (另行編組發布) 之通過,始可動用本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目的事業如左:
一 舉辦文藝康樂活動。
二 發給藝文創作獎金。
三 發行並獎勵出版文化學術刊物。
四 實施藝文康樂觀摩與交流。
五 創設與維護文化資產。
前項各款有關實施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 (均為無給職) ,負責保管運用及執行成果
之考評。
第 6 條
對於本基金之捐贈有優良貢獻者,得予表揚 (辦法另訂) ,原捐贈人對於
該財物之處理,如附有條件者,應提經本府核定後履行之。
第 7 條
本基金收支事項,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法編列預算,於年度終了時編製決算
,送由本府核辦。
第 8 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月編製會計報
告,分送有關機關。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