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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4 0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綜法字第1150078557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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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財政處為主管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財政需要額:指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之金額。
二、基準財政收入額:指不含統籌分配稅款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收入決算數。
三、決算數:指由各鄉(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之決算數。
四、所得能力:本縣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占各該鄉(鎮)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第四條  金門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地價稅在鄉(鎮)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二)房屋稅在鄉(鎮)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契稅在鄉(鎮)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本稅款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


第五條  本稅款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下簡稱算定數),依下列方式分配予各鄉 (鎮):
一、算定數百分之六十,依最近二年度受分配鄉(鎮)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占全部鄉(鎮)該項差額平均值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
二、算定數百分之四十,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鄉(鎮)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該鄉(鎮)最近一年底轄區人口數占全部鄉(鎮)轄區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其中權數百分之十,按各該鄉(鎮)所得能力乘以各該鄉(鎮)最近一年底轄區人口數占全部鄉(鎮)合計數之百分比,但各該鄉(鎮)無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額時,按前段規定計算。
(二)各該鄉 (鎮)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土地面積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本稅款總額百分之十由本府供作為支應受分配鄉(鎮)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並由鄉(鎮)研提支出計畫,報由本府核定後,通知受分配鄉(鎮)納入預算。
烈嶼鄉得按第一項分配之數額另加計百分之二十五,由前項統籌分配稅款優先受分配,並納入預算,不受前項所定事由及程序之限制。


第六條  本稅款依前條規定算定分配各鄉(鎮)之比率,本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鄉(鎮)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受分配鄉(鎮)納入預算。


第七條  本稅款應在縣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八條  稅課由縣統籌分配之款項,徵收機關應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稅款專戶;其彙整核算業務每二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第九條  本稅款算定數由本府每年十二月按實際收入數,依第五條算定之分配比率,撥付受分配鄉(鎮)。各該鄉(鎮)獲分配金額如超過依第六條規定由本府通知之分配金額時,仍應分配予鄉(鎮);如低於第六條規定由本府通知之分配金額時,不予彌補。
依第五條核定分配稅款,應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鎮)公所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本府後撥付之。


第十條  本稅款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