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花崗石廠 (以下簡稱本廠) 為推動金門地區基層建設,有效開採花
崗石作為建材所需,並回饋土石開採地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地區為本廠土石採取區其所轄之行政一、五○○公尺範圍內村
里。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花崗石廠。
第 4 條
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 回饋金計算以本廠採取場銷售原料塊石、塊石、碎石提撥貨款百分之
三並納入年度預算方式辦理。
二 接受回饋之地區應透過鄉鎮公所擬提「回饋使用計畫書」,報請金門
縣花崗石廠核定後動支。
第 5 條
「回饋使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回饋金使用說明。
二 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 執行方式。
第 6 條
回饋金之適用範圍:
有關生活環境品質改善或提昇教育文化事項。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