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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524750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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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興辦國民住宅特設置「福建省金門
縣國民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土地增值稅提撥款。
三  本基金利息收入。
四  國民住宅之售價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  國民住宅社區標售 (租)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款項。
六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於承辦本府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公營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孳息。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規定如左:
一  興建出售、出租國宅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所需工程費 (含工
    程管理費及規劃設計監造費) 鑽探及測量費、地價及補償費、工程墊
    款利息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
二  出租國宅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及承租人違約時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等費用支出,但以租金收入之總額為限。
三  償還中央撥貸之國民住宅基金本息。
四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  國民住宅貸款、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費之支
    出。
六  承購人違反國民住宅條例及貸款契約由本府收回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
    價款支出。
七  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支出,但應依法補辦預算。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
 (一)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來源之款項由本府主計室依法定程序撥
      入本基金專戶。
 (二) 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來源之款項由繳納義務人逕行繳入本基
      金專戶。
二  支出程序:
 (一)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支出由經辦業務機
      關依照年度計畫、工程進度、實際業務需要,依規定程序逐案報請
      核撥。
 (二) 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之支出應依本基金還款計畫按期解繳中央國民住
      宅基金專戶。
 (三) 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支出應本基金還款計畫按期解繳金融機構。



第 8 條
運用本基金支應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支出應計算利息。



第 9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季報請福建省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