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二條及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組織之。
第 2 條
董事會會址設於本公司所在地。
第 3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公司業務方針之決定。
二 公司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 年度事業計畫之核轉及未來經營策略之核定。
四 重要規章及契約之審定或核轉。
五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選之擬議及陳核。
六 一級主管人員任免之核轉。
七 編擬預決算及財務報告之審定及核轉。
八 建議股東會,為公司章程之修改、資本之變更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
案。
九 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變賣或交換之核定或核轉。
一○ 建議股東會為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一一 召集股東會及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一二 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一三 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之決議所賊予職權。
第 4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股東會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選任之
。
第 5 條
董事任期依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定為
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 6 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選之,處理董事會經常事務。
第 7 條
董事會董事得視需要設置小組委員會研究各項重要問題,其召集人由董事
長指定之。
第 8 條
董事會得置職員,於本公司員額中勻用之,但以不超過七人為原則。
第 9 條
董事會之職權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0 條
董事會除依法令召集外,以每月召開常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第 11 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八條第三項辦理。
第 12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法,應以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3 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有事不能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其行使
職權。
第 14 條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送縣政府備查,其有其他各級政府股份者,並應分送該
政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第 16 條
本規程陳經金門縣政府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