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為提昇古蹟管理維護效能,促進鄉土文化宣揚,特設置
古蹟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 各鄉鎮古蹟調查之初審。
二 傳統匠師之評鑑。
三 古蹟修護工程之意見建議。
四 評鑑優良修護廠商及匠師。
五 公私古蹟管理情形之評鑑。
六 對都市計劃規劃古蹟保存之建議。
七 對地方古蹟文化活動之教育與推展。
八 歷史保存案件之建議、審查。
九 民俗文物研究之審查。
一○ 古蹟維護管理基金之籌募與預算之請求。
一一 本縣古蹟保存對策之建議。
一二 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縣政府延聘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及相關人士
充任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
命指導各組辦理會務工作。
第 4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設左列各組:
一 管理修護組。
二 研究發展組。
三 財務管理籌募組。
四 總務組。
五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第 5 條
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商請本縣各機關學校人員
聘兼之,分別辦理本會會務,並得聘約僱人員。
第 6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給津貼。並
每年度應訂定工作計畫,提委員會報告。
第 7 條
本會相關業務應另訂有關辦法。
第 8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